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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事件後的沉思

 

虐貓——沉思一

我們的生態文明立法尚有欠缺。“虐貓”事件被曝光後,儘管當事人受到了輿論的普遍譴責,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機構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因為目前我們沒有一部法律或一個法條對此有所規定,也就說在虐待小動物方面,我們的立法是空白的。應該說目前我們的生態文明立法並非空白,如我們已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水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等,但在保護小動物、特別是人類伴侶動物方面,立法仍屬空白。而據報導,目前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對此作出了法律規定。這說明,我們的生態文明立法尚有完善之必要。我想這一事件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會促使我們這方面的立法加快步伐,正像當年孫志剛案加快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除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出臺一樣。
如是,將是“虐貓”事件的最大法律意義。

虐貓——沉思二

不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是法律理性的體現。法律責任是法律對違法者施加的不利後果,由於法律責任對責任人來講是負利益,因此現代法治國家大都實行責任法定原則。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講,案件當事人之一的某電視臺記者因此被革職,而電視臺負責人在解釋革職的原因時只是講,“覺得作為記者作出這樣的事來不應該,違背新聞道德要求。”這樣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儘管我們不贊同“虐貓”行為,但從法律理性考量,在法律未作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這是責任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法治文明的體現。即使將來我們對此作出了法律規定,也因法不溯及既往,而不能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虐貓——沉思三

“虐貓”事件的發生是否會促使我們提出“動物權”這一概念?按照傳統的法學理論,權利主體只能是人,所以人為權利而鬥爭是理所當然的事,儘管也非常艱難,但畢竟人權觀念已深入人心。那麼,動物有沒有權利呢?如果放眼于生態文明,似乎不成問題。但若提出“動物權”這一概念仍有很多問題需要思考,諸如:一旦提出動物權,其權利由誰來維護?動物權與人類的生活衝突如何協調?比如人們為消遣而釣魚是否侵害了魚的動物權?等等。在此,僅是提出問題。

虐貓——沉思四

由“虐貓”事件我想到了一個更為普遍的現象,即一些飼養寵物的人可能出於多方面的原因不再飼養寵物時,大都撒手不管,讓這些寵物一夜變成了無主的“野生動物”,我生活的院子裡每天都能看到十幾隻“野貓”在院子裡亂跑亂竄,而這些野貓原來都是人們飼養的寵物貓。由此,我想對於那些飼養寵物的人可否施加一種責任,即在他們不再飼養寵物時應對這些寵物做出善意的處置,而不是撒手不管。從理論上講,這可以被視為飼養人因其先前的飼養行為而被施加的附隨義務。立足于生態文明,對飼養人附隨這樣的照顧義務並不為過。

暫且思考至此,朋友您對“虐貓”事件有何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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