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出探親,將自己心愛的小狗寄養在寵物店內,竟被他人領走。在身心受到打擊的情況下,楊女士一紙訴狀將寵物店老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寵物店老闆陳先生賠償顧客楊女士1500元並精神損失費200元,同時返還寄養費100元的一審判決。
楊女士飼養了1條“吉娃娃”寵物狗。因為外出探親,她將狗寄養在陳先生開設的寵物用品店。去年7月28日寄入,9月20日取回,十分順暢。9月24日,楊女士因外出再次將“吉娃娃”寄養,未簽訂書面合同,預付了寄養費用100元。然而,當楊女士于10月中旬去取狗時,
楊女士說,5年前購買這條狗時花了1300元,而陳先生只願賠1500元。5年中自己花費的愛心及錢款與陳先生的賠償數額有很大差距。
陳先生辯稱,第1次楊女士將“吉娃娃”狗寄養,支付了寄養費532元。第2次寄養時,不慎丟失。他對“吉娃娃”品種的狗市場價格比較清楚,且有其他同行的證明,均顯示目前市場上同類型狗的價格為500元左右,現楊女士提出的訴請畸高,願意賠償實際價值損失500元,並給予200元的精神損失費。楊女士提出退還寄養費用,則不予同意。
法院認為,楊女士將狗寄養至寵物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