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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傷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三要點

 近年來, 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 飼養寵物狗的家庭也越來越多, 因而引發的侵權糾紛也呈現出上升趨勢。

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 筆者發現此類糾紛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第一, 訴訟標的從幾年前的數百元、上千元, 上升到以萬元為計算單位;第二, 被告通常否認存在寵物狗致人傷害的事實, 而原告舉證證明受害事實的發生又比較困難, 審理該類型案件的難度較大。

遭受意外傷害之後

針對此類傷害案件的特點,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筆者建議大家遭受意外傷害時, 在進行必要的傷口處理後,

首先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利用身邊的電子設備進行錄音、錄影、拍照

發生意外事故後, 可以用帶錄音、錄影功能的手機、MP3、MP4等進行現場拍照、錄音、錄影等, 把現場的對話、交涉、處理過程等記錄下來。 如果自己沒有這些工具, 也可以求助周圍旁觀人員。

2.請求現場目擊者留下聯繫方式

發生意外事故後, 要及時地尋求周圍人的幫助, 在接受別人幫助的同時, 他們也成為事件發展過程的見證者, 一旦不能協商解決糾紛, 可以請求他們作為證人還原事實。

3.及時撥打110

除非當時可以立即解決完畢的糾紛, 或是雙方對事實沒有爭議並保留下客觀憑證, 否則無論雙方當事人協商得如何順利, 都應當及時報警, 請求警務人員進行相關調查。

事後一旦發生爭議, 可以調取警方留檔的相關報警記錄、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等, 作為訴訟維權的證據。

提示:應盡可能地請求警方對瞭解事發經過的旁觀人員進行詢問, 製作相關的詢問筆錄。 因為隨著事件的推移, 證言受干擾的機會就越多, 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

4.去正規的醫療機構就醫

這樣既可以保證治療效果, 也為被侵權人的傷害部位、傷害程度等留下客觀的記錄。 一旦雙方對侵害事實發生爭議, 則就診記錄、診斷證明、門診病歷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提示:杜絕不使用門診病歷的習慣, 也督促醫務人員盡可能地完整記錄就醫過程, 並保存好相關的就診記錄、醫療單據。 另外, 一定要核實書寫的姓名是否正確,

如果有筆誤, 應及時更正, 並加蓋醫院公章;在有曾用名、別名的情形時, 盡可能地用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接受醫療服務。

訴訟前“三大注意”

遇到糾紛後, 大家最好能夠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分歧, 也可以請當地居委會、派出所組織調解。 如果雙方未能協商解決糾紛, 受害人需要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時, 則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在一般情形下, 可以將寵物狗的主人列為被告。

在現實生活中, 也出現了代為飼養的情形, 比如臨時出差, 把寵物狗委託朋友家寄養, 在寄養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該怎麼辦?這時候就可以寵物狗的實際管理人為被告。

另外, 如果傷害事故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則應以第三人為被告。

2.有適當的訴訟請求

在人身傷害糾紛中, 通常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含後續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並非所有的糾紛中都存在這些賠償專案, 大家應當根據受傷害實際情況, 確定具體的賠償專案。

3.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一旦訴訟維權, 必定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 一般可從兩個方面準備證據材料, 一是證明自己受到意外傷害的證據材料, 如事發經過的錄音、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就診記錄等;二是證明自己損失程度的證據材料,

如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護理協定、誤工證明等。

提示:有些證據材料容易滅失, 大家可向法院提起訴前證據保全程式, 即在法院正式受理原告的起訴之前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從而避免因證據材料的滅失而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如安裝在社區內的監控錄影、即將遠行的證人證言等, 都可在正式起訴前, 先申請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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