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法官指出,32歲的李念龍虐貓時,仍就讀台大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博士班,竟全然欠缺慈悲、惻隱之心,無視動物也有害怕、恐懼、痛苦等生理及心理的感官知覺。對不具任何反抗、回避能力的幼貓,施以殘忍、病態的淩虐手段,恣意殘害動物生命,
法官指出,李念龍在一審時,曾當庭表示“不管審判長判我有罪無罪,我都會好好反省自己將來要走的路”,足見他並非毫無反省、悔悟之心。
至於李念龍未來是否須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36萬元,甚至改罰“義務勞動”,法官認為,均應由檢察官依法定職權來決定。如獲易科罰金36萬元,也創下《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的最高罰金。
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獲悉後強調,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輕判6個月刑徒,“難道是因為認為他所傷害的,只是動物的生命嗎?”如果法官輕判的原因,是因為李念龍已有悔意,“我們樂見他日後以實際行動,展現他對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