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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被同事帶至公司的藏獒咬傷向誰索賠

據報導,一位元女士在上班期間被同事帶來的一條藏獒咬傷,造成10級傷殘,但公司認為被咬傷的員工是因個人行為所致,無需擔責。被咬傷患工所需4萬餘元的醫療費到底應該誰負責?

兩個月前,部門主管華某將其飼養的一條藏獒帶至公司,關在辦公室內,未鎖門便去廁所。我給華某送達檔進入其辦公室,猝不及防被藏獒咬傷,花去醫療費用4萬餘元,造成10級傷殘。公司認為我的傷害是華某個人行為所致,即使公司存在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過錯,也因我不在工傷之列,而無需擔責。華某則認為,我未經其許可進入其辦公室,未盡到注意義務,只能自食其果。請問,我究竟應該向誰索要賠償?

法律專家回復:你有權同時要求公司和華某賠償損失。首先,你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你在上班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進入工作人員的辦公室,對受到來自藏獒的傷害純屬猝不及防。公司必須依照上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責任:“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其次,華某的行為當屬侵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鑒於藏獒屬於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犬,意味著無論你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存在傷害的事實,華某便難辭其咎。

一般公共場合是不允許攜帶寵物的,一旦發生意外飼主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寵物應該要由主人看管好,不能對他人造成傷害,華某的行為已經是屬於侵權的了,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對被咬傷同事做出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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