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一位元女士在上班期間被同事帶來的一條藏獒咬傷,造成10級傷殘,但公司認為被咬傷的員工是因個人行為所致,無需擔責。被咬傷患工所需4萬餘元的醫療費到底應該誰負責?
兩個月前,部門主管華某將其飼養的一條藏獒帶至公司,關在辦公室內,未鎖門便去廁所。我給華某送達檔進入其辦公室,猝不及防被藏獒咬傷,花去醫療費用4萬餘元,造成10級傷殘。公司認為我的傷害是華某個人行為所致,即使公司存在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過錯,也因我不在工傷之列,而無需擔責。華某則認為,我未經其許可進入其辦公室,未盡到注意義務,只能自食其果。請問,我究竟應該向誰索要賠償?
法律專家回復:你有權同時要求公司和華某賠償損失。首先,你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其次,華某的行為當屬侵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鑒於藏獒屬於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犬,意味著無論你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存在傷害的事實,華某便難辭其咎。
一般公共場合是不允許攜帶寵物的,一旦發生意外飼主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寵物應該要由主人看管好,不能對他人造成傷害,華某的行為已經是屬於侵權的了,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對被咬傷同事做出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