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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之過-小狗穿馬路致人受傷

因為小狗橫穿馬路導致張阿姨受到驚嚇從自行車上摔下, 張阿姨認為小狗主人王阿姨應該負全責, 而王阿姨認為自己家的狗並沒有撞到張阿姨 不同意賠償。 記者今天獲悉, 青浦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
今年1月13日早上, 張阿姨像以往一樣從社區騎車去單位上班。 在快到社區門衛處時, 突然一隻小狗沖了出來, 張阿姨從車上摔了下來。 在 附近清掃的保潔阿姨聽到有人摔倒的聲音後, 轉身才發現張阿姨已經摔倒在地, 於是立刻上前扶起張阿姨。 當保潔阿姨問張阿姨怎麼會摔倒時 , 張阿姨說是有條狗穿出來了。
張阿姨站起後便立刻叫喚是誰家的狗, 這時狗主人王阿姨出現了。 張阿姨要求王阿姨要進行賠償, 但是王阿姨表示沒有人看到是她家的狗導致張阿姨摔倒的, 不同意賠償。 雙方開始爭執起來, 圍觀的群眾也越來越多, 最終將員警也喊來了。 經警方協調 處理, 王阿姨陪同張阿姨去醫院治療, 經診斷為右手、右腿骨折。 因王阿姨始終認為自己並不應該承擔責任, 所以遲遲不願出醫療費, 於是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張阿姨一紙訴狀將王阿姨告上法庭, 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攻擊2萬餘元。
王阿姨表示, 因為張阿姨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是和狗發生碰撞產生的損失, 也無法證明是王阿姨家的狗撞到張阿姨自行車上導致張阿姨受傷的事實,
自己不同意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 張阿姨騎車上班在社區門口處摔倒是事實, 但究竟是何原因摔倒、是否與王阿姨飼養的小狗有關, 雙方各執一詞, 而當時到場的民警在調查後尚無定論。 根據當時的詢問筆錄中當事人和現場見證人的陳述, 無論是張阿姨、王阿姨, 還是馬路清潔員, 都提到張阿 姨從車上摔下受傷的事實, 眾人對狗的描述基本吻合, 故法院認定張阿姨摔倒時王阿姨的狗確實出現在現場。 但狗車相撞的具體經過, 除了張 阿姨的單方陳述, 王阿姨和其他見證人都表示沒有親眼看見。 從日常經驗和邏輯推理來看, 張阿姨作為一個正常人騎車行駛, 不會無故摔倒在 地,
只有在外力作用下或突遇緊急情況駕車失控才會連人帶車摔倒, 而幾個見證人均未提及當時社區門口馬路上有異常情況, 跟怒馬路清潔員 陳述扶起張阿姨時問她為何摔倒, 張阿姨說了有一隻狗, 可見因為這條狗的出現, 張阿姨才無法正常騎車行駛。 儘管張阿姨陳述狗撞到了自行 車前輪, 而王阿姨述稱自己的狗並未受傷, 其他見證人也均未發現事後王阿姨的狗有何異樣, 但在王阿姨沒有證據證明張阿姨是由於其他原因 摔倒的情況下, 不能排除因王阿姨的狗突然橫過社區門口馬路撞向張阿姨的高度蓋然性。 張阿姨摔倒確實與王阿姨所養的狗有關, 王阿姨既沒 有辦理養狗證, 也沒有對狗進行圈養,
遛狗時更沒有將狗用繩子拴住防止亂跑, 故王阿姨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對張阿姨的損失承擔相應 的民事賠償責任。 張阿姨作為成年人, 駕駛的自行車為非機動車, 其從社區門口出來時, 速度有限, 對路障理應保持一定的警覺性, 對突發性 交通意外理應具備一定的靈活應變能力。 鑒於王阿姨的狗體積較小, 衝擊力不強, 不可能將車撞翻, 而張阿姨本可以採取刹車或跳車等緊急避 讓措施, 只要有熟練的駕駛技能和經驗均不至於摔倒, 故張阿姨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和駕駛操作不當的過失, 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王阿姨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共計賠償張阿姨醫療費等1.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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