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先生在飯後帶著自己心愛的寵物狗散步,不料寵物狗被疾馳而來的計程車當場碾壓致死。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態度惡劣,推託責任,不願協商。無奈之下,孫先生只能將肇事車輛駕駛員、車主,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崇安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買狗費、飼養費、打疫苗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740元。
孫先生回憶說:“當時計程車開的很快,我已經揮手示意讓司機停車,但司機沒有理會,繼續行使。由於當時車速太快,我避閃不及,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我的狗被車輪帶了出去。”在訴訟中,
在廣益法庭接收此案後,承辦法官感到審理此案困難重重。原告雖有事實依據,但法律依據不足。首先,寵物狗是從花鳥市場上買回來的,孫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發票,只有一張手寫的收據。被告方皆不認可原告說的寵物狗價值4800元。其次,狗的屍體一直放在冷凍箱裡,待送去鑒定所時被告知寵物狗已縮成一團,無法辨別其體性、毛色和大小,故無法進行價格鑒證。
案件一時進入了僵局,
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2000元,肇事一方支付2800元,另加上自願支付的精神損失300元,共5100元。
雖離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有點距離,但在原告拿到判決書後滿意的笑了。雙方都沒有上訴,均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