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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遇到車禍 誰為我的精神損失買單

原告孫先生在飯後帶著自己心愛的寵物狗散步,不料寵物狗被疾馳而來的計程車當場碾壓致死。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態度惡劣,推託責任,不願協商。無奈之下,孫先生只能將肇事車輛駕駛員、車主,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崇安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買狗費、飼養費、打疫苗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740元。

孫先生回憶說:“當時計程車開的很快,我已經揮手示意讓司機停車,但司機沒有理會,繼續行使。由於當時車速太快,我避閃不及,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我的狗被車輪帶了出去。”在訴訟中,

孫先生稱,該狗是貴賓犬,是名貴寵物,已經陪伴自己多年。在目睹該犬命喪車輪之後,孫先生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寢食難安,生活秩序完全被打亂。而被告在被交警部門認定為事故負全責的情況下仍然強詞奪理,拒絕賠償。

在廣益法庭接收此案後,承辦法官感到審理此案困難重重。原告雖有事實依據,但法律依據不足。首先,寵物狗是從花鳥市場上買回來的,孫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發票,只有一張手寫的收據。被告方皆不認可原告說的寵物狗價值4800元。其次,狗的屍體一直放在冷凍箱裡,待送去鑒定所時被告知寵物狗已縮成一團,無法辨別其體性、毛色和大小,故無法進行價格鑒證。

案件一時進入了僵局,

無法找到突破口。承辦法官決定另闢蹊徑,深入到賣狗市場找到賣家親自調查詢問。之後,法官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被告仍表示只願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失300元。

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2000元,肇事一方支付2800元,另加上自願支付的精神損失300元,共5100元。

雖離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有點距離,但在原告拿到判決書後滿意的笑了。雙方都沒有上訴,均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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