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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寵物狗摔成骨折,誰該擔責?

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半路撞上一條寵物狗後摔倒,導致骨折。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也被咬傷。因為賠償問題,史某將徐某告上法庭。日前,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萬餘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沒想到在經過徐某家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家廠裡用來看門的小狗,電動車從小狗身上壓過,史某連車帶人摔了下來。徐某發現後,去抓受傷的小狗,

也被這只小狗咬傷。後經醫院診斷,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腰椎活動受限,需要住院手術。史某選擇了保守治療,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後,史某及其丈夫報警,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還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沒能達成一致。2017年7月,經鑒定,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餘元。

法庭上,徐某承認,那只小狗(薩摩耶)是自己養的,但她辯稱,史某不是因為撞到這只小狗才摔倒的,而是聽到狗叫後回頭觀察才意外摔倒的,整個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責任。“小狗受傷後,我把它送到寵物醫院,花了2000多元也沒能救回來,當初買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說。另一被告楊某代理律師則表示,

小狗是楊某購買後拿去給母親飼養用於看護工廠的,所以楊某並非本案的責任主體。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狗雖是楊某去購買,但實際是送至徐某廠裡飼養看門,所以,徐某才是小狗的實際飼養人,楊某無需擔責。按照法律規定,飼養人負有動物的安全性維持義務,徐某在戶外未對小狗進行有效牽領及約束,導致小狗與史某的車輛發生碾壓,造成史某摔倒受傷,應當對史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日前,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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