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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立法離我們有多遠?

關於“動物福利”爭論已久,每個人對動物權利的理解不一樣,結論也不一樣。

生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這是我們的基本認識。而且人類還認識到,沒有其他動物,只有人類生存的地球不可能,也不美好,因此,保護動物即便不是為了人類自己的利益,也天然地具有合法性。

但是,任何理論一絕對,恐怕都難以成立,倘若將“生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的理論絕對化,那麼人類餐桌上就不應出現豬肉、牛肉等動物食品,寬泛一點講,植物也有生命,人類連大米青菜都不該吃,那不只有餓死的分,自絕於地球?

顯然,

同樣是生命,我們渴望平等,但不能忽視現實的不平等,這是自然的安排,人類是生物鏈上較高的一環,人類為了生存,有“權”以其他生物的生命來維持自己的生命,這就像自然允許老虎和獅子以其他動物的生命作為自己生存的基礎一樣,在吃與被吃問題上,老虎和獅子與其他弱小的動物有天然的平等嗎?沒有,這是自然的設置,難以更改。

同樣,當動物威脅到人的生存時,人有殺物自救(生存)的權利,當某些地方發生狂犬病疫情,可能威脅人類安全時,“全城屠狗”具有正當性(當然在這個正當性背後,要拷問平時的管理疏漏)。但是,如果是因為某位領導散步時被狗咬傷,就下令全城屠狗,那是一個人的私欲通過權力的作用演變成的一場荒唐。

但是,以上的理由並不能成為人類虐待動物理由,人類可以殺驢食其肉,有些飯店當街生割驢肉的做法就是虐待動物,無法容忍。自然並沒有賦予人類為了生存之外的目的去殘害生命的權力,這權力是人類自己“加冕”的,是貪婪(而非求生)衍生的行為。

 一說到動物權利,很多人就講到人權,認為給動物權利太多,人權就少。這是兩碼事,人權主要是人與人比較出來的權力,本來就是萬物之靈長的人類,主宰著這個星球,還要跟動物去比權利,那不是笑話嗎?如若說動物保護法偏袒了動物,我覺得也沒有什麼,在現代社會,人類是強者,動物是弱者,給弱者多一點保護也是立法倫理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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